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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2/7/23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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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即依法代表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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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邇來有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主張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係受人請託借名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申請解除出境限制。由於公司負責人係公司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一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依法代表該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係遭人冒名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其被冒名之事實,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並經經濟部撤銷該不實登記事項後,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自得予以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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