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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2/7/23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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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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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財政部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在決算同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就已經清算完結,可免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反之,如當年度還沒清算完結,則需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申報時點為,若公司在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其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就併同清算申報辦理;反之,若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還未辦理清算申報,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要在次年5月底前單獨申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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