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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2/7/15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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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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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家從事銷售行為並無不同,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徵範圍,除屬免徵營業稅項目者外,均應依該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如違反前揭規定經查獲者,依該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營業稅外,處1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所說明,網路交易之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故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課稅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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