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林君具律師資格,其配偶王君具建築師資格,並分別成立事務所。其中建築師事務所已依法設帳記載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而林君成立之律師事務所,並未設置帳冊、保存文據,經國稅局依財政部頒訂之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林君主張二家事務所應可適用盈虧互抵。但依規定,須以二家事務所均如期申報綜合所得稅且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林君律師事務所未依法設帳、保存文據,由國稅局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所得,所以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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