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損失、因車禍支付被害人之醫藥費、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列,惟納稅義務人往往申報全額之費用(損失),卻漏報受有保險賠償之其他收入,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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