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項目金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其列報有99年度稅後純益4,525,886元以及「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4,525,886元,經查該公司帳載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967,528元,以及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5,037,874元,故截至98年底止帳載累積虧損為4,070,346元,惟該公司申報彌補虧損4,525,886元,致涉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455,540元,除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遭處罰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