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滿60歳以上之年齡限制。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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