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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2/5/28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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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決算申報有適用投資抵減,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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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者,若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及該條項各款所得額後,營利事業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否准更正,而且若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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