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前法第51條逃漏稅之違章情事者,應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裁罰,至總、分支機構採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違章情事,仍應以實際發生違章行為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補稅及處罰
資訊來源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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