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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2/5/8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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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事業經查獲負責人變更前有違章情事,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變更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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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因該獨資事業並非法人組織,故應以該獨資事業之資本主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涉及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事業之負責人為處分對象。
獨資事業若於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後,經查獲其於變更負責人前有涉及違章情事者,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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