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修正「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規定,將經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人申報「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及「取得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予以核退之案件,納入公告核定之範圍。自即日起,營業人申報溢付稅額退稅案件,經稽徵機關依申報數核定退稅者,將不會再收到稽徵機關寄送之核定稅額通知書。
各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申報「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及「取得固定資產」溢付稅額退稅案件之核定,原係採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之作業方式。為簡化稅政,減輕稽徵人力及成本,財政部修正上開公告作業要點規定,對於營業人申報溢付稅額退稅案件,經主管稽徵機關審理後,按營業人申報之退稅數核定退稅者,將於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並以公告方式告知營業人,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
稽徵機關自102年3月起受理申報之營業稅案件,如屬上述情形者,將不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營業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或向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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