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行政院於日前發布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其中第2條規定,涉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可否免納所得稅,其修正要點如下:
(1)該條第1項第8款規定,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所需符合「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例」要件,由不低於70%修正為60%。
(2)修正該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分列2目,第1目規定支出比率未達60%之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逕予保留,備供未來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使用;第2目規定未達上開支出比率之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編列結餘款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簡化現行但書規定之申辦流程,回歸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機制。
(3)機關、團體原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4) 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以4年為限。
(5)明確規範結餘款係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
(6)為促使機關、團體積極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並期政府獎勵資源運用更具效率,機關、團體若未依使用計畫將結餘款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之情形者,稽徵機關將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於計算前開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當年度支出占收入之比率時,屬以往年度結餘款之支出及收入,不得併入當年度支出及收入項下計算,且應列入支出比率計算之支出及收入,除了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以外,尚包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部分,機關、團體於計算時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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