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管理人員費用,如該管理員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所聘僱,則收取之管理人員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被查獲收取A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服務費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被補稅及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收取之管理人員費用,係屬代收代付性質,非屬其收入,遂提起行政救濟,惟依甲公司與A大樓管理委員會簽訂之管理維護契約,管理員之應徵、教育訓練及督導均由甲公司負責, A大樓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員並無聘僱關係亦無委請甲公司代發薪資及支付代訓費,甲公司提供管理勞務予A大樓管理委員會並取得代價,係屬銷售勞務,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故對甲公司補稅處罰並無不合,行政法院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經營大樓管理服務之營業人,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所收取費用,如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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