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無法出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除了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之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商品或原料報廢相關事宜。
營利事業之報廢損失金額如在500萬元以下且稽徵機關認為符合書面審查案件者,可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如係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一、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二、毀棄過程前、中、後照片(皆須能看出報廢物品之品名及數量,照片應有日期)。 三、有關銷毀處理運棄之過磅單、支付費用及殘值變賣收入憑證(請註明處理或變賣品名、數量及單價)。
有關商品、原物料及在製品報廢之報備申請,營業事業除可採書面申請外,也可利用網路申請: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線上申辦」→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選擇「營所稅」頁箋→點選「15.申請固定資產、設備、原物料及商品報廢之報備」,填寫電子表單後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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