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之文書送達,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3條及第74條之相關規定。該稽徵文書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附有送達證書時,郵務人員如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將稽徵文書(如核定通知書、稅單等)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寄存機關時,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中區國稅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郵政機關之郵件送達通知書並儘速前往領取,該文書如屬稅額繳款書請依限繳納,否則,一旦逾繳納期限,將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追繳本稅外,仍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費用,影響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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