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有扶養5歲以下子女者,今年申報101年綜所稅時,可享有幼兒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新增優惠規定。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該等子女每人每年可增加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舉例說明,假設李君101年度育有1名5歲(含5歲)以下之子女,今年申報101年度綜所稅於減除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適用之稅率為5%或12%者,即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若減除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適用之稅率為20%以上者,或其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即不得享有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優惠,凡符合資格之納稅義務人請記得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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