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由於出售預售屋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交易金額龐大,通常係分次支付買賣價款,倘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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