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為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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