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申報是採用年度結算制度,因此,營利事業如有以前年度的營業虧損,原則上是不能在計算本年度所得時列入扣除,也就是不能盈虧互抵,但是,如果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同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條件者,則可以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簡單來說,就是可以適用盈虧互抵。
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上述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指的是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函釋等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具憑證。但如果營利事業有交易事實卻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財政部也另以令釋放寬可免視為會計帳冊不完備的標準。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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