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第4章第2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新臺幣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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