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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1/12/1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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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餘存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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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本案為例,原屬於甲君獨資經營之商號,於變更負責人為乙君後,即屬乙君個人出資所經營,此時商號名稱雖仍為A商號,然已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此一事實,不因甲君與乙君是否有夫妻或親屬關係,而受影響。A商號負責人由甲君變更為乙君,同時將餘存貨物轉讓予乙君所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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