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上市未上櫃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 股以上者
(三)上市、上櫃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1.課稅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2.單一稅率:15%
3.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4.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5.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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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計算所得 |
(一)未上市未上櫃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 股以上者
(三)上市、上櫃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四)當年度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
(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