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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1/12/10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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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生「國外」呆帳損失,應提供哪些資料始得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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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若不幸發生「國外」呆帳損失,應先判斷其發生原因,並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憑以認定。 該局進一步將國外呆帳損失發生原因及應提示資料說明如下:1.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2. 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3. 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同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國外呆帳損失,應記得審視是否已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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