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因此企業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不過,企業如因故退保提前將保險解約,所領回的保險解約金,應列報為當年度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的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該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規定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投保後,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而領回的解約金,如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才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如受益人為員工及其家屬,因解約金係屬保險費返還的性質,由於解約前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負擔,故員工或家屬取得解約金收入應列為個人其他所得。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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