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支付屬於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日益普遍,該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列支。 中區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費、禮品餽贈,列報於其他費用中,經查核為該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餐敘、年節禮品餽贈等支出,因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限額,而將部分金額申報於其他費用中,以規避交際費限額核算,依規定予以轉正後將超限部分金額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過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除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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