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轄內納稅人吳小姐來電詢問父母採分年贈與免稅額度內之現金給未成年子女,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日後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於向國稅局主張免視為贈與時,可否以歷年取得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取代購置財產之受贈財力證明,而免附有關置產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
國稅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各式財產,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以客觀證明該資金來源確係其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吳小姐所稱提出歷年國稅局核給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來佐證,然該等證明書僅能證明子女確有受贈事實,但未成年子女日後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未必係緣自於同一筆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又國稅局平時受理案件中,父母常因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嗣後再以其他資金供子女購置財產,因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子女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確係為父母歷年贈與之款項,而被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切勿誤認只要持有歷年申報贈與稅之免稅證明書,即可免繳贈與稅,仍應就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時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才是正辦。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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