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許多人常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強制執行後,雖已開立票據向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票據沒有全數兌現前,因欠稅款尚未全部繳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規定,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存僥倖心理,否則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外,若個人欠繳稅捐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若被限制出境,將影響出國旅遊、經商契機。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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