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已於9月1日展開,營利事業如有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10月1日前(101年9月30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0月1日)辦理暫繳申報,以避免被加計利息。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符合免予暫繳者(所得稅法第69條)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事後如主張尚有經核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可供抵繳,其應納暫繳稅額雖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惟該營利事業既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其原經核定加計之1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