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稅務局復查決定應繳納的稅額不服,欲提起訴願,應先行繳納該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對核定的稅捐不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內向該局申請復查,在復查階段雖然未繳納稅捐,仍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是如果經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不服再提起訴願時,就要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繼續暫緩移送執行。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