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7、8月颱風季節,各地區常有災情發生,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除外。 個人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故若係遭受竊盜損失,自無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適用。 報備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包括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修理支出憑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受理機關核定後將會掣發災害損失證明,以供當事人次年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該項災害損失。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則須於申報時自行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並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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