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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1/7/23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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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銷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得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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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稅,主要係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 有關無法辦理戶籍登記之外僑銷售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如在出售房地前1年內,在臺居留滿183天以上,並在該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准以外僑居留登記之登記地址,視同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如經查明該外僑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又符合前揭辦竣戶籍登記要件,應准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免予課徴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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