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或就學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無論與房東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租賃期間有無跨越年度,亦不論約定租金支付方式為一次付清、半年一付、每月一付……等不同繳付方式;或因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宿舍費併同註冊費一併繳付,皆應以課稅年度實際支付金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金額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列報扣除。申報租金支出須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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