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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 101/5/14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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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外銷損失時,應先減除保險理賠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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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難免會有風險,尤其是外銷業者有多種可能造成損失的情形,例如買賣契約經雙方解除或變更、因違約而須給付買方賠償金、因遭受風災或水災等天災,甚至是運輸途中都可能讓外銷業者遭受損失。 當外銷業者發生上述外銷損失時,可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的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外銷業者負擔的話,可就損失金額減除保險理賠金額,核定為外銷業者當年度的外銷損失,從所得額中減除。 至於外銷業者發生外銷損失時,應準備那些證明文件呢?南區國稅局表示,外銷業者,應準備的文件有:買賣契約書(其中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的約定內容)、國外進口商的索賠文件,每筆新臺幣50萬元以上的損失還要加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足以證明的文件,另外再依下列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應有結匯或匯(轉)付的銀行證明文件。 二、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應有海關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國內以新臺幣支付賠償: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日前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轄區內一家經營高科技電子產品的公司列報外銷損失300餘萬元,經該公司說明是因99年度外銷日本的產品,因部分零件瑕疵導致產品接觸不良,遭到日本進口商索賠300餘萬元。但因該公司無法提示當地檢驗機構出具產品損害證明及實際支付賠償等文件,國稅局乃將該筆外銷損失調整,該公司因此必須補繳稅款51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生外銷損失時,除了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可以不用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外,務必要注意取得稅法規定的有關憑證,做為外銷損失的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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