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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1/5/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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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遭受處罰及追究刑事責任,請納稅義務人勿以不動產三角移轉方式規避、逃漏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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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所以不動產所有人藉買賣方式,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二親等內之特定人,如經查明其相互間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即發生贈與效力,除補稅、處罰外,尚有涉及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之刑事責任。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每年免稅額從100萬元調高為220萬元,課稅級距及稅率也從原先10級及最高稅率50﹪,修正為單一稅率10﹪,免稅額及稅率已做大幅修正,無需再以「三角移轉」之方法規避、逃漏贈與稅,以免遭人檢舉或經查獲而受罰,得不償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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