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扣除額,依法節稅有據,惟如列報不實捐贈金額,逃漏綜合所得稅,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論處罰鍰。 該局指出,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申報捐贈扣除額2百50萬元,案經查獲其實際僅捐贈50萬元,卻持不實捐贈金額之資金給付文件,虛列捐贈扣除額2百萬元,逃漏綜合所得稅,乃予剔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所得稅法第110條之逃漏稅係指所得額逃漏,非列舉扣除額,不應處罰云云。案經該局復查決定,以不實扣除額之申報,將使相對應之綜合所得淨額即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相對減少,實質上與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同樣發生漏稅之影響稅收結果,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謂漏報或短報情形,是A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據實申報,縱非故意,仍難謂無過失,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並無不合,乃予駁回。A君仍表不服,循序提起訴願,遞遭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動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之義務,並應就其法定義務之完成與否盡相當之注意,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即已存在,切勿以不實的捐贈金額列報捐贈扣除額,規避納稅義務,否則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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