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合約按合約金額貼用1‰的印花稅票,合約書或所附之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表示總價中已包含稅捐在內者,該合約書得依所載之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例如,甲、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一工程合約,工程造價新台幣1,000萬元,如契約內載明甲承包新台幣600萬元,乙承包新台幣400萬元,則甲所持契約貼用新台幣6,000元印花稅票,乙所持部分貼用新台幣4,000元印花稅票,丙業主合約部份需要按全額貼用10,000元印花稅票。合約內如有載明「內含營業稅新台幣476,190元」或「含稅」、「稅捐」、「稅什費」等字樣者,則實際工程造價為新台幣952萬3,810元,甲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六,即新台幣571萬4,286元,應貼1‰印花稅票新台幣5,714元,乙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四,即新台幣380萬9,524元,應貼1‰印花稅票新台幣3,809元,丙業主合約部份貼用新台幣9,523元印花稅票。
資訊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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