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商品報廢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俾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而免遭核定補稅。 該局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報廢損失1千5百餘萬元,其中1千1百餘萬元有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之核准公文函,餘3百餘萬元則為公司零星商品報廢,雖提供該公司主管同意報廢商品之單據,惟無法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致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稽徵機關查核。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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