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LOGIN |
|
|
|
|
|
|
|
|
|
|
|
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1/4/5 發佈 |
|
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為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