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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1/3/27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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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內應將訴願書送達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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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且提起訴願末日之認定,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以郵遞日來認定。 民眾常誤以為,對復查決定不服,只要在收到決定書30日內提起訴願即可,但民眾可能不知道,提起訴願末日之認定,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民眾在收到稅務局復查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且以郵寄方式遞送訴願書,如果該局收到訴願書時已過了30日提起之法定不變期間,仍會遭縣政府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對該局之行政處分有異議時,應注意各救濟階段規定的申請期限,以免因為程序不合,遭到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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