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之制定,以及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25日生效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於拍定或承受5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核課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財政部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47條修正草案,經邀集相關機關(單位)討論獲致共識後,函請行政院審查並奉核定於今(6)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之制定,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修正為「行政執行機關」。 二、配合100年11月25日修正生效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明定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稅額、主管稽徵機關計算營業稅額及取得扣繳稅額後之作業程序。
資訊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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