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勞工退休準金專戶註銷,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北區國稅局表示,在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營造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300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遭該局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提醒,勞退新制實施後,有愈來愈多營利事業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金專戶,註銷時如有領回剩餘款,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收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否則除了補繳稅款,還會被國稅局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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