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以贈與論,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以該不動產價值核課贈與稅。 該局近日查核某預售屋轉讓案件,發現甲君於98年5月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99年10月完工交屋時登記甲君之子乙君名下,該等房屋及土地之買賣總價款3,500萬元,除已繳納自備款1,100萬元外,其餘資金係向銀行貸款繳付,並由乙君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經查乙君雖已成年,惟剛退伍,收入不高,並無相當資力購置該等不動產,且渠等亦無法提供資金來源證明,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核定甲君替其子乙君購置不動產,並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金額,課徵贈與稅近百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從事各項投資理財活動及規劃時,應妥善保管取得及出售該等財產當時之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等證明資料,以利舉證;倘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涉及贈與行為者,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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