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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本所陳主任獲選財政部頒發年度最佳績優記帳士之最高榮譽
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 101/2/7 發佈
同一合約書包含採購及安裝工程,該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訂立承攬合約(工程合約、勞務合約…)應由立約人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則無論買賣金額多少,每件合約僅需貼用12元印花稅票。但同一合約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也就是說同一合約書中同時約定動產採購及安裝工程之金額,即所謂「概括承攬」,那麼這份合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的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至於同一承攬合約,由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與業主簽訂共同承攬契據,如該契據已載明各承包商之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則各承攬人所執之契據,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計貼印花稅票。
資訊來源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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