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開立之銷貨發票,買受人應為真正交易之對象,若開立發票予無交易事實之對象,這樣的行為即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長期銷貨予乙公司,但乙公司卻要求甲公司將發票開立予無交易事實之丙公司,甲公司也配合將發票買受人開立為丙公司,讓乙公司及丙公司作不法安排,經查獲後,甲公司因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發票予丙,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乙、丙公司負責人則因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被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 國稅局說:目前仍查有部分營利事業有上揭開立發票的情形,甚至收取發票金額8﹪至10﹪代價,如此行為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國稅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務必按交易事實填載及開立發票,千萬不可應他人要求,將發票開立予無銷貨事實之非實際交易對象,以免因小失大。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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