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君於97年間自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370餘萬元存入其子女存款帳戶,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逾期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19萬元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19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就親子間財產關係變動之原因事實,已提出相當事證(例如銀行存款憑條、匯款單、存摺、往來明細資料等),客觀上已足證明當事人之經濟活動,已可推知有贈與之情事,若納稅義務人對於財產變動之事實,無法清楚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足憑之證據資料,則基於此事實類型特徵基礎下之經驗法則,稽徵機關自得依職權認定財產變動之原因關係為贈與,並據此核課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將自己帳戶之存款轉至他人帳戶之情形,且無法舉證證明該移轉並非無償(如買賣或借貸清償等法律關係)之事實者,應即辦理或補辦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又被處1倍罰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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