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軍教人員(即所得人)自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軍教人員所屬單位自101年1月1日起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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