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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1/1/02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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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享受之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計算,非「受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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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所稱他人,並非僅限定未成年人,泛指所有自然人及法人(包含營利事業)。 張三於100年度分別贈與未成年孫子及己成年之兒子各200萬元,經受贈人接受,即已構成贈與行為,仍應以400萬元核課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係指每一贈與人,並不是每個受贈人得扣除220萬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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