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定「101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除獨資、合夥事業列報之高級職員及一般職工月薪,比照100年7月1日起軍公教人員薪資調升予以調整外,其餘均維持100年度標準。 依據所得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借貸款項之約載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仍按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核計。但非銀行貸款,如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同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合夥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財政部核定之「101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如下: 一、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2,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50,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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