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分散財務風險,營利事業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於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常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尤其是汽車貨運業最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而被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外,部分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員工或其他受損者,也就是說,保險理賠款是代收代付性質時,還要特別注意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按實入帳。 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當獲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如確屬代收代付性質,亦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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