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國人投資理財及資金運用,已延伸至世界各國,惟有些國人利用匯款的便捷性及用途不經查證之特性,以為將資金匯往國外後,國稅局就掌握不到,可以進行稅負的規避。殊不知稽徵機關查核技巧也與時俱進,除追查資金流程外,也會運用各類課稅資源,使逃漏稅無所遁形。 南區國稅局許春安局長表示,該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9年間將新台幣3千餘萬元匯至日本乙君(英文姓名)帳戶,甲君向國稅局主張匯款用途是借款給日本友人乙君,但未能提供借貸之相關證明資料。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並無出境至日本紀錄,且查證銀行存提明細,亦無發現與乙君資金往來,而甲君子女經常居住國外,研判乙君應為甲君之親屬。嗣甲君終於坦承乙君就是其長子,因乙君於日本購置豪宅,有資金壓力,故匯款予乙君。本案甲君將自有資金無償給予他人,已符贈與要件,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1至2倍罰鍰,共計補徵約6百餘萬元。甲君已承諾願繳清稅款及罰鍰。 許局長說明,甲君以為將資金匯至子女國外帳戶,國稅局無法查核,殊不知稽徵機關運用課稅資料深入追查,仍可發現逃漏稅。民眾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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